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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24]142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2025-05-040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4〕142号       2024-12-31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

  为切实保障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做好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当持有最后参保地或者待遇领取地的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参保人员可以在最后参保地或者待遇领取地其中一地申请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数据推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当按规定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职工一般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本人(监护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另需提交个人档案材料。

  参保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户籍信息等确定待遇领取地,同步核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

  (一)本地区为待遇领取地且参保人员符合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参保人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跨省协助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跨省核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时间),报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其中属于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件受理的,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参保人员不符合病残津贴领取资格或者本地区不是待遇领取地,以及在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过程中因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重复缴费清退等导致待遇领取地发生变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意见经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参保人员。

  五、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初审。

  (一)对初审认定符合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对初审认定不符合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初审结果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参保人员。

  六、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审核决定,并提供给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对于审核通过的人员,在正式审核决定作出前,应当通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同时,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者生活场所的公示,公示材料留档备查。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式审核决定,为参保人员核定病残津贴待遇,自参保人员申请次月起计发,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二)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人员,由受理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病残津贴经办工作事关广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加强对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规范开展受理审核工作,严格把好受理、初审关,防止受理、初审流于形式,有效防控经办风险,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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