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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函[2024]136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5-04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4]1360号     2024-12-2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局、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政策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25年1月1日《决定》实施后明确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因弹性实施后的实际退休年龄而改变。对于“弹性提前”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当月停发失业金;对于“弹性延后”退休人员,其失业金续发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续发。

  对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二、审核认定大龄领金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在大龄领金人员提出申请后,由承担该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核审批或信息确认权限的养老保险行政或经办部门,根据该职工组织人事档案等资料审核确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认定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审核续发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资格条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养老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部门)的数据共享,对于信息系统中可以共享的数据,一般不得要求大龄领金人员提供。

  三、大龄领金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模式

  采取“先缴后补”经办模式为大龄领金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按照其领金期间实际缴纳月数,在其办理退休信息确认或退休资格审核并提出申请后,将资金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做好政策解读和主动告知

  积极开展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全面正确进行政策解读,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熟悉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其领金期满前三个月,要运用手机短信、客户端提醒、网上公告等方式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五、加强风险防控

  各地要强化数据比对核查和系统风控校验,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和有组织性的“真用工假辞退”等情形的防范监督,严防基金骗领风险。

  (一)严把“入口关”。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中断劳动关系情形,在参保管理环节认真审核暂停缴费原因,系统内参保单位填报原因应与上传纸质资料一致;并要求参保单位对上传材料真实性以及不存在“短期参保”、“虚假辞退”等骗取套取等情形作出承诺。

  (二)严把“审核关”。受理短期参保申领失业保险金或续发申请时,应向申请人推送申领条件提示信息,要求申请人对申领条件是否符合以及是否存在骗取套取行为等作出承诺。对于疑似存在骗取套取风险的,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原参保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专管员对实际情况当面解释说明并再次承诺真实性,情况说明、印证材料等由原参保单位加盖公章后留存待查;同时,向相关人员宣讲政策以及骗取套取基金应承担的后果等,严控业务风险。

  (三)严把“发放关”。在大龄领金人员续发失业保险金期间,各级经办机构要通过手机APP或手机短信的方式在每月发放日前向大龄领金人员推送告知信息,由本人对符合发放条件且不存在“短期参保”、“虚假辞退”等违规行为线上确认后,再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误发多发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从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中抵扣。

 附件:

  1.人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续发失业保险金业务办理流程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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