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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24]10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25-05-030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4〕109号       2024-12-3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明确的全省各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调整为1890元/月。其中,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18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明确有关问题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根据相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补发月份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发放标准按照申领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办理。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剩余领取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核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审核发放。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工作要求,做到工作不断档、申领不扎堆,及时满足失业人员申领需求,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权益。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处)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省辖市、区

标准1(1890元)

标准2(1800元)

郑州市

市区、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

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不含祥符区)兰考县

祥符区、杞县、

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

市区、新安县、栾川伊川县、

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市区、舞钢市汝州市、

宝丰县、郏

 

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

市区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

内黄县、滑县


鹤壁市

市区淇县、浚县


新乡市

市区辉县市、新乡县、长垣市

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

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

市区、沁阳市、孟州修武县、

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

市区

濮阳县、清丰县、范县、

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

市区、长葛市禹州市、

鄢陵县、襄城县


漯河市

市区舞阳县、临颍县


省辖市、区

标准1(1890元)

标准2(1800元)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

灵宝市卢氏县


南阳市

市区邓州市

淅川县、南召县、

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

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

新野县、内乡县

商丘市

 

市区永城市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

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市区固始县

罗山县、商城县、

淮滨县、光山县、息县、

县、潢川县

周口市

市区项城市

鹿邑县、西华县、

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

水县、太康县

驻马店市

市区新蔡县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

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

上蔡县、遂平县

济源

示范区

济源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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