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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24]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5-0300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2024〕9号      2024-11-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安阳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税费综合治理职能,着力构建信息化税费征管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机关开展税费数据共享等措施。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税费共治工作机制,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机关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五条 部门协同职责包括: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营造全方位诚信经营理念,引导纳税主体重视纳税信用建设,促进信用建设深入人心。

  (二)财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加强与税务机关联动,落实加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规范税费行为。

  (三)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部门和人行安阳市分行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征收管理工作。

  (五)统计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沟通对接。

  (六)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应当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警税联合协作机制,强化派驻联络机制运转,持续加大科技化、信息化运用,促进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

  (七)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持续完善加油站税控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利用。

  (八)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制度措施。

  (九)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十)外汇管理部门如发现异常或违规企业,应当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合监管。

  (十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有关部门及单位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向其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十二)税务机关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成果应用,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相关信息应用成果。

  (十三)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

  第六条 社会协同职责包括:

  (一)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税费政策培训和纳税缴费咨询辅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涉费问题。

  (二)鼓励支持涉税涉费中介组织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加强行业指导或业务主管部门对涉税涉费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积极推进税费法律法规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第七条 司法保障职责包括:

  (一)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畅通信息渠道。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费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二)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税费征缴与强制执行协调机制和破产企业涉税涉费问题协调机制,在拍卖、变卖、清算被执行人财产时,税务机关查询相关纳税义务人信息的应予以协助。

  第八条 商务、市场监管、海关和物流口岸等部门及单位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强化国际税收及对外贸易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和反避税调查;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便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实现外贸促稳提质。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九条 涉税涉费共享数据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税务机关与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

  涉税涉费共享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规范税费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健全税费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积极利用统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常态化互联共享。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履行保密安全职责,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负有税费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税费协助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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