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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规[2024]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05-030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规〔2024〕7号     2024-12-3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税〔2024〕28号文件和本办法缴纳水资源税。

  第三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按照财税〔2024〕28号文件执行。其中,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第四条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除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包括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五条 省内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加征。超计划取水量不足3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30%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第八条 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照财税〔2024〕28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九条 省与市(州)及扩权县(市)按70:30的比例分享水资源税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水资源税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作为南方地区唯一试点省份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适用税额、超计划取用水加征等中央授权事项予以明确。试点以来,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平稳顺利,在增强节水意识、优化用水结构、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要求,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对我省具体适用税额、超计划取用水和未经批准取用水加征、农业生产取用水税收优惠等国家授权事项予以明确,并规定了纳税对象、计征方式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二)计征方式。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按照财税〔2024〕28号文件执行。其中,我省公共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我省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对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三)适用税额。省内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四)超计划和未经批准取水加征情形。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加征。超计划取水量不足3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30%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五)税收优惠。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与此前改革试点的区别

  考虑到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实施办法》总体上平移现行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国家有新规定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如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切实减轻农村生产生活用水负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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