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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规[2025]1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5-0300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5〕1 号      2025-02-20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4〕2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将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纳入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三、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核发工作,进一步强化生育保险支持保障功能。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0日

《关于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问答

  1. 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答: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和《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4〕24号)有关要求,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权益,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1号)。

  2. 灵活就业人员从何时起纳入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是否增加个人缴费金额?

  答:自2025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纳入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现行费率(10%)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1%视为个人生育保险缴费。此次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不另外增加个人缴费金额。

  3. 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何时可以申领?

  答:生育或者流产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025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者流产,且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3月1日起,通过线上“随申办”渠道或者线下到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4. 如何理解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具体包括哪些参保缴费月数?

  答: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数、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缴费月数、以及领取本市失业保险金月数。生育或者流产时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妇女,以及生育或者流产前累计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不能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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